智慧司法研究院基于与法院、政府、科技企业的合作积累和数据基础,围绕公共数据治理展开研究,重点关注公共数据来源多样性、相关主体多元性、利益复合性等特点所导致的治理挑战。常务副院长杨力教授带领团队教师、博士生获得相关领域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据中国背景下公共数据技术标准的法治体系研究(23CFX018))及省部级、厅局级科研项目若干。在技术标准基础理论和法理研究的基础上,研究符合中国国情和数字化管理转型期特点的公共数据在内在治理、开放共享、授权运营、质量管理、电子政务等方面的技术标准法治体系,以实现公共数据安全保障与的开放利用之间的平衡,科学合理保护公共数据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为数字中国的合理有序发展,提供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
1.代表成果简介
(1)杨力《论公共数据流通技术标准及法治化》,载《社会科学辑刊》2023年第6期
主要观点:公共数据的流通在制度化上,包括技术标准、法律法规两个兴奋点。面对公共数据这样一个全新领域,只是法律法规实现流通的法定性、稳定性和预见性,并不太切合现实,需要更多引入灵活、弹性和持续迭代的技术标准,并在立法上敲定那些国家在公共数据流通上的“剩余控制权”。其中,技术标准在效力上具有规范属性,但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国家剩余控制权的立法干预,应着眼于建立强制性的“技术法规”和自愿性的“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新型标准化体制。在此基础上,针对公共数据流通的技术标准涉及共享、开放、授权运营、交易等维度,需要解决多方主体之间的标准化利益博弈、官方技术标准对法律体系的侵蚀的法治化挑战。同时,公共数据流通的全过程动态监督,只有在科学、规范的分类分级管理基础上,才能有效平衡公共数据的流通利用与隐私安全需求。此外,推动公共数据流通的占有者、处理者为什么遵守技术标准,又要对流通技术标准的作用机理从法治化角度作出解释。
(2)杨力《数字法治的中国探索与世界影响》,载《上海交通大学》2022年第4期
主要观点:评价中国数字法治建设对世界的影响,不能停留在个体的主观态度研究,而是需要放在国家治理体系的视野,归纳数字法治建设的“中国模式”,形成社会事实层面的总体性判断。在此基础上,观察和分析中国数字法治建设在国内外的评价及对世界法治的贡献。为让中国方案行稳致远,需要在数据标准、评价认证、技术工具、传播方式、话语体系、共同体建设等方面,体系化提升中国对数字法治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更大程度对世界法治文明产生影响。
(3)杨力《论数据安全的等保合规范式转型》,载《法学》2022年第6期
主要观点:面对数据安全正在经受的全球性严峻考验,需要精准、实时和动态实现数据安全的风险识别与预警。《数据安全法》的“单独立法”,使数据安全的等保合规不再只是从属于网络安全,而具有区别性的独立研究价值。数据安全的等保制度既要强调对国外科技公司较高级别的等保合规,又要推动数据被更大幅度、更深层次应用,这需要借鉴国际基本规则、国家主权控制、行业自律指引三者之间的公约数平衡,形成高弹性、低耦合、模型化的等保合规体系。构建数据安全的等保合规体系除了基础性法律,还需借助“技术标准”对数据全生命周期加以规定。在此基础上,建立等保数标软法化等保应用场景化等保分级类型化的高水平集成数据治理模式。
(4)杨力《论数据交易的立法倾斜性》,载《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12期
主要观点:深化推动数据的"要素级别"流通和利用,难点在于数据交易立法是否可行,它涉及数据权属界定、数据资产定位、隐私保护体系等元问题。以促进为主兼及规制,基于这一倾斜性视角,数据交易立法被建立在"不完全契约"的理论基础上,就可以从数据权益、行为控制、个人数据与信息分离等方面,寻找到数据交易问题在立法上的共识。在此基础上,立法对数据流通利用的驱动模式不是简单的直接数据交易,而是先行探索数据授权经营模式。其中,公共数据的授权经营应当采取原则免费、例外收费的做法,保留政府获得必要的数据处理工作成本报酬的权利。此外,交易中的数据安全立法条款必不可少,但可以采取合规附条件的责任豁免方式,最大限度地保障数据交易目标的实现。
(5)杨力《论数字金融司法一体化》,载《政法论丛》2022年第4期
主要观点:金融机构在推进普惠金融过程中,面临金额小、无担保、分布广、催收难等产生不良的“分散性风险”,导致金融领域矛盾纠纷多发易发,亟须解决普惠性、适应性和救济性等问题。回应与解决这些问题的切入点在于让金融、第三方专业机构与司法机构在矛盾纠纷的不同发展阶段,依托区块链式的数据分布存储与互信体系,精准、适时地通过包括在线赋强公证在内的多元化方式,推动在线贷前、贷中、贷后的金融机构内控、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一体化管理,在整体上构建“数据金融司法”这一新型的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法治范式。该范式超越了社会性或法律性,充分认识到矛盾复杂性、不确定性和非线性,让金融领域的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不再是割裂的分而治之,而是以数字化为中介控制变量,以“宽框架”的结构形式和开阔视野,体系化实现多主体、多要素交互的“数字正义”。
2.阶段性研究成果清单
(1)杨力《论公共数据流通技术标准及法治化》,载《社会科学辑刊》(CSSCI)2023年第6期;
(2)杨力《论数字金融司法一体化》,载《政法论丛》(CLSCI)2022年第4期;
(3)杨力《数字法治的中国探索与世界影响》,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社版)》(CSSCI)2022年第4期;
(4)杨力《论数据安全的等保合规范式转型》,载《法学》(CLSCI)2022年第6期;
(5)杨力《智慧城市建设与居民幸福感:基于CLDS数据的实证分析》,载《社会科学》(CSSCI)2023年第1期
(6)杨力《面向多要素数据综合分析的司法委托机构信誉动态评价及推荐技术》,载《中国大数据社会应用评论》2023年第1期
(7)杨力《商业合规何以更可能实现:基于小数据、大数据和认知心理分析》,载《国际商事法务评论》2023年第1辑。
(8)彭辉《数据交易的困境与纾解:基于不完全契约性视角》,载《比较法研究》(CLSCI)2023年第2期;
(9)彭辉《数据权属的逻辑结构与赋权边界——基于“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的视角》,载《比较法研究》(CLSCI)2022年第1期;
(10)衣俊霖《论个人信息保护中知情同意的边界——以规则与原则的区分为切入点》,载《东方法学》(CLSCI)2022年3期;
(11)衣俊霖《论公共数据国家所有》,载《法学论坛》(CLSCI)2022年第4期;
(12)衣俊霖《论作为法律关系的数据持有》,载《法学论坛》(CLSCI)2024年第四期。
(13)唐林、杨力《中国个人信息泄露通知制度——以自由裁量规制为视角(英文)》,载《科技与法律(中英文)》(CSSCI扩展版)2022年第4期。
(14)鲍坤《以要素流通为导向的数据权利理论》,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CSSCI)2024年第4期。
(15)鲍坤《数据平台下个人数据保护规则形态的优化——从软法对硬法的嵌入谈起》,载《中国科技论坛》(CSSCI)2022年第3期。
(16)Yongsheng Cao, Yongquan Wang, Demin Li, and Xuemin Chen: Joint Routing and Wireless Charging Scheduling for Electric Vehicles with Shuttle Services;
(17)Yongsheng Cao: Online Routing and Charging Schedule of Electric Vehicles With Uninterrupted Charging Rates,IEEE ACCESS VOLUME 10, 2022.
(数据更新至2025年01月13日)